臨床督導政策
(Clinical Supervision Policy)
生效日期: 2024年10月13日
作者:梁曉穎博士(Dr Tiffany Leung)– 英國註冊特許輔導心理學家(HCPC註冊、BPS會員)
1. 政策目的與適用範圍
本政策說明 梁曉穎博士(Dr Tiffany Leung) 作為英國註冊輔導心理學家(HCPC註冊,BPS特許會員),如何為心理學、輔導及心理治療專業的學員及合資格從業者提供臨床督導服務。
本政策闡明臨床督導的專業框架、倫理原則與雙方責任,適用於個別及小組督導,包括線上及面談形式。
督導實踐遵守以下專業準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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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健康與照護專業委員會(HCPC)行為、表現及倫理守則(20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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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心理學會(BPS)倫理與行為準則(20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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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心理學會應用心理學家督導標準(20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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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心理學會臨床督導良好實務指引(2014)
2.督導理念
梁博士相信,督導是一個促進反思、倫理與成長的核心空間。
它不僅是保障專業實踐的必要過程,更是建立關係、整合知識與深化自我覺察的重要途徑。
督導理念結合以下理論與方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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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展性模式:包括 Stoltenberg & McNeill 的整合發展模式(IDM) 及 Rønnestad & Skovholt 的治療師職涯發展模型,強調專業能力隨經驗與自我覺察階段性成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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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本與關係導向督導:以信任、好奇與深度探索為基礎的合作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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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謙遜與交叉性反思:理解身份、語言與社會脈絡如何影響治療與督導歷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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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行歷程覺察(Parallel Process Awareness):透過督導關係作為鏡像,理解治療關係及系統互動的動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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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思與對話式學習:培養情緒覺察、倫理敏感度與個人意義整合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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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Hawkins & Shohet「七眼模式(Seven-Eye Model)」 為理論基礎的系統—關係取向:督導同時關注七個層面,包括:
來訪者、治療師介入、治療關係、受督導者內在歷程、督導—受督導關係、督導者自身反應、以及更廣泛的機構或文化背景。
督導是一個結合證據、倫理與人性的共同反思過程,支持專業卓越與個人真誠並進。
3.督導範圍
督導服務對象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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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學家、心理治療師、輔導員(學員及已註冊專業人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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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理心理學家及心理健康從業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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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文化敏感實踐、創傷知情或反思實務有興趣的專業人士
一般督導時長為 60分鐘,以 加密線上會議(Zoom) 進行(詳見 線上治療與通訊政策)。
可按需求安排小組督導。
4. 臨床督導協議
在正式開始督導前,雙方需簽署 《臨床督導協議》,內容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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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導頻率與時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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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與付款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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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範圍及資料保護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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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錄保存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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角色界限與雙重關係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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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饋、審視與投訴程序
此協議是督導關係的正式基礎,確保透明、明確與雙方共同責任。
5. 保密與紀錄管理
督導之保密原則與心理治療相同,但有以下例外情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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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現自我或他人嚴重危害風險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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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法律義務(如法院命令或保護法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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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行為或執業能力出現嚴重問題時
督導筆記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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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持簡要與匿名化(不包含可辨識的個案資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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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 《英國資料保護法2018》 與 《英國GDPR》 安全儲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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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督導關係結束後保存 7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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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督導者可書面申請查閱紀錄
6. 安全與照護責任(Safeguarding & Duty of Care)
梁博士同時承擔對 受督導者 與 公眾 的專業責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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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受督導者提供安全、反思與支持性的空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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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保所有實務符合倫理與專業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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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發現受督導者在專業操守或實務安全上有疑慮,梁博士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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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與受督導者直接討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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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自身督導中尋求專業諮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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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需要,按倫理責任通報相關培訓機構、僱主或專業監管機構。
7. 遠距督導聲明
線上督導(Remote Supervision)遵循與面談相同的專業與倫理標準。
梁博士確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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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加密的 Zoom 平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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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方均處於私密且安全的環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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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導中重視非語言線索及關係動力的轉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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彈性考慮跨時區及文化差異的需要。
詳見:線上治療與通訊政策。
8. 督導與行政管理之區分
臨床督導旨在促進反思、倫理思考與專業成長,不同於行政管理(Line Management)中對績效或人事的評估。
當受督導者同時受僱於機構(如NHS或慈善組織)時,梁博士會於督導開始前明確界定雙方角色,以確保透明與信任。
9. 雙重角色(Dual Relationships)
若受督導者與梁博士間存在其他關係(例如曾為來訪者、同事或合作夥伴),將採取以下措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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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行風險—效益評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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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放討論角色界限與潛在影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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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疑慮,向倫理顧問或督導尋求建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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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存在利益衝突或影響公正性,將婉拒或轉介。
此舉確保督導的倫理完整性與專業信任。
10. 文化與交叉性督導
梁博士的督導實踐以**文化回應性(Culturally Responsive)**為核心。
她鼓勵受督導者探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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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、身份與遷移經驗對臨床工作的影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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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力、特權與邊緣化的系統性因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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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言與情感表達的文化意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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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療與督導關係中的文化移情與權力動力。
督導是一個能讓文化「在場」的空間——不僅對來訪者,也對治療師與督導者。
11. 督導頻率與權利
督導頻率將根據個別需求訂定,建議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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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員/實習生: 每8小時臨床工作最少1小時督導(或依學校要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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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資格專業人員: 至少每月1小時
督導屬於受保護的專業時間,雙方共同負責維持規律與檢討成效。
12. 助理心理師與初階實務人員
對於助理心理師或初階從業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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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導著重建立倫理意識、角色界限與實務能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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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助整合臨床經驗與情緒反思;
臨床決策最終責任仍由機構註冊心理師承擔。
13. 困難與投訴處理
督導應是安全、開放、合作的關係。
若出現困難或誤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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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於督導中直接討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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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未能解決,可尋求外部督導或調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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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投訴可依 意見與投訴政策 提交。
若涉及嚴重倫理或專業問題,梁博士有責任向 HCPC 或 BPS 報告。
14. 檢討與結束
督導將定期審視目標、成效與專業發展方向。
在結束督導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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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進行結束回顧會議以整合學習與未來計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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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應要求提供督導時數證明。
結束過程被視為專業發展與關係反思的重要部分。
15. 政策審查與更新
本政策將每年檢討一次,或於法律、專業準則更新時修訂。
更新後將刊登於梁博士網站,並通知現有受督導者。
